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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潘毅   提问时间: 2014-04-23 13:44
 标题:我买了一间私产老年公寓,租给公寓开发商经营,拖欠我租金1年多,公寓仍有老人入住,经营不善,我怎么办?
内容:

    您好:

    我于2011年购买了位于南开区晴川花园的长庚老年公寓一间,并将其租给公寓开发商统一经营,至今已拖欠我1年多租金;

    老年公寓目前经营不善,职工拖欠工资,报纸今年多次报道,已有员工辞职,公寓内现在仍有老人入住,勉强维持,负责给付租金事宜的办事人员多次更换,现在已经找不到负责人了,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

回复部门:李惠   回复时间:2014-06-09 09:01   是否超时:否

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就您的情况而言,您与公寓开发商之间属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要解决您与开发商之间的租赁纠纷问题,首先要看开发商拖欠租金是否确实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如开发商拖欠租金确已超过约定或法定期限的,您可以书面催告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租金;超过宽限期开发商仍不支付的,您可以向开发商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其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如果承租人拒不腾退房屋,您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具体诉讼方案需结合相关证据来研究确定。另,根据您的陈述,租用您房屋的主体应为公寓开发商而非其工作人员,故即使联系不上具体办事人,您仍有权以公寓开发商为主体,要求其承担承租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李惠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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