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就您的情况而言,您与公寓开发商之间属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要解决您与开发商之间的租赁纠纷问题,首先要看开发商拖欠租金是否确实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如开发商拖欠租金确已超过约定或法定期限的,您可以书面催告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租金;超过宽限期开发商仍不支付的,您可以向开发商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其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如果承租人拒不腾退房屋,您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具体诉讼方案需结合相关证据来研究确定。另,根据您的陈述,租用您房屋的主体应为公寓开发商而非其工作人员,故即使联系不上具体办事人,您仍有权以公寓开发商为主体,要求其承担承租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李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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