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巩其奇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开发商如在商品房销售的宣传资料中明确允诺房屋面积、学区房等事宜,但违反前述允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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