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映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商品房的采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第3.0.4 规定: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第7.1.3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据此,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2.关于开发商交付不符合采光标准的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开发商向您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采光标准的,您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要求开发商向您赔偿损失。
3.难点提示
您向开发商主张损失赔偿,则向您提示以下两处难点:
(1) 您负有证明您购买的商品房的采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的举证责任。
(2) 您需证明您购买的商品房的采光不达标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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