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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映   提问时间: 2014-04-15 16:51
 标题:天津华城领秀三期隐瞒弊端欺骗销售商品房
内容:

    您好!

    我买的是天津华城领秀三期某号楼的二层。当初买房时售楼人员从未提及二层此房会有任何遮挡及弊端,我多次问过售楼人员二层采光会不会不太好,售楼人员很肯定地说:“前面临街,后面是广场,采光没有任何问题,通风也很好。”看沙盘也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可是上周我去室内看了,当时差点没气晕了!厨房的整个窗户都没“包”起来了,一楼入口的楼外檐档住了二层整个厨房窗户!我的H户型就这样变成了不通透、无采光的房子了!!!我第一时间联系售楼员说了我亲眼所见的事实。售楼员则很淡定地告诉我:“这情况我们早都知道,而且近期也有客户反映过。但是没办法就这样了,你想找哪都可以,随便。”我找他们要负责人电话,他们说:“领导就这么交待我们说的。”这就是天津住宅集团的销售手段及售后服务!!!

    面对被隐瞒欺骗的事实,我不知道此后的维权会如何进展下去。

回复部门: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4-05-16 16:5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映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商品房的采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第3.0.4 规定: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第7.1.3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据此,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2.关于开发商交付不符合采光标准的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开发商向您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采光标准的,您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要求开发商向您赔偿损失。

3.难点提示

您向开发商主张损失赔偿,则向您提示以下两处难点:

(1) 您负有证明您购买的商品房的采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的举证责任。

(2) 您需证明您购买的商品房的采光不达标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4年5月16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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