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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钟剑锋   提问时间: 2014-04-03 14:46
 标题:房屋延期交房赔偿问题
内容: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购买的是津南区星耀五洲的房子,由于延期2年的时间房子一直未能交房,去津南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对方赔偿延期损失10万左右,后对方一直没有联系过我,后来我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也已受理长达半年左右的时间,我想请问您如何才能获得相关赔偿,可以委托您代理此项强制执行业务么?

回复部门:董洋   回复时间:2014-05-06 14:25   是否超时:是

尊敬的钟剑锋网民:

  您好。

  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具体委托事项可以当面协商。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董洋律师

2014年4月28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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