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华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1、关于赔偿金计算基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赔偿金应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月工资收入的多少,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等也均作为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故,用人单位按照上一年度的保险缴纳基数计算赔偿金是不合理的。
2、关于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部分,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故,赔偿金的计算应当包括双薪,但不包括现金福利以及员工自己负担的保险部分。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疑问,可携带有关材料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张盈律师事务所 魏晓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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