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孙海松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综上,建议您就加班费问题先与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您可通过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同时,建议您保留好加班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律师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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