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们是广东省中山市人。2009 年 1 月 29 日晚,我家一行共 4 人在天津天塔湖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2 死 2 伤的恶劣后果,后该案经河西区人民法院 (2009)西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终字第4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终结结案,该裁定于2010年1月22日生效。该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已向河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该案执行过程中,只有被执行人陈XX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赔偿义务,其他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其中,肇事司机赵云波系黑龙江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其在天津有80多平方的房产可供本案执行。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该财产已向河西区人民法院申请了查封,并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评估、拍卖该房屋的申请,但到目前为止,5年之久了,没有任何进展。据该案执行经办法官讲,赵云波在天津的房屋,有其父亲及妹妹在居住,导致本案难以执行。但据申请人了解,赵云波的父亲及妹妹也都是黑龙江人,在老家有房子居住,该理由不是本案不能执行的理由。现申请人因本案已丧失两位亲人,该案至今已达近5年之久,申请人至今仍生活在沉重的痛苦中。请问如何走正确的法律途径来执行????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