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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宋女士   提问时间: 2014-03-28 11:02
 标题:房地产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内容:

    李律师,您好。

    我们是天津金融街南开中心的业主,我们在收房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希望得到您的支持。

    开发商的楼书,规划图,沙盘,销售广告等资料向业主承诺了关于学区,小区绿化,楼宇安全等多方面的内容,在收房的时候都没有兑现。反而拿着合同来和业主们说这些在合同上没有规定,并一再合同中有关销售人员的承诺不算数的条款来推脱责任。

    希望您能给广大业主合法维权进行指点,我们在适当时机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

    南开金融中心业主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4-04-01 11:1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宋女士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为开发商对商品房周边环境等的宣传,不构成开发商对商品房的承诺,即使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构成开发商对商品房的承诺,如开发商违反相关承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4月1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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