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家购买的家具因质量问题维修了两次,从收货第二天就开始联系商家,最后一次维修时间是2013年3月31日。维修后一直有异味,导致不敢搬家,在外租房一年。今年开春想搬家,发现异味依然很重,并于昨天联系商家,但商家说要先找人去看一下,然后再做处理,消费者说的时间商家又说没空。一年三包期马上就要到了,我怀疑商家有故意拖延过2014年3月31日的意思。
在网上查到早在2009年天津市就出台了《天津市家具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但是在网上找不到具体内容。关于三包期的起始时间,有人说是开发票之日起,也有人说是收货之日起。关于截止时间,有人说消费者和商家最后一次联系的时间在结束时间内就算。不知道天津市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哪位律师手头有天津市家具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麻烦给我发一份,邮箱:zxxz2005@126.com。此事对我非常紧急,剩两天就到期了。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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