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康丽佳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应出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因此,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向市房管局申请查询该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开发商在您起诉前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您可以有权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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