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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shipingli    提问时间: 2014-03-18 12:37
 标题:追讨劳动保险
内容:

    本人于2002年至今在静海县一事业单位做临时工,单位一直未与我签劳动合同也没上社会保险。我从去年11月份开始要求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补上以前的保险,他们一直拖着未上,且从二月起份未支付我工资,也未要求我去上班,并说我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与单位沟通,单位同意从现在签合同并上保险,但补不了以前的。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应怎样要求单位赔偿,如果彻底解除劳动关系,又能获得怎样的赔偿?

    谢谢

回复部门:高萌   回复时间:2014-04-21 15:20   是否超时:是

尊敬的网友您好:

      对于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进入用人单位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的,自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支付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补缴社会保险;且根据您的描述,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且擅自辞退员工的行为,亦属于违法行为,您可以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自2002年起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希望对于您有所帮助。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 高萌律师

2014年4月21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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