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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勇   提问时间: 2014-03-18 09:47
 标题:补交社保维权
内容:

    我于2002年到2011年在天津一家单位工作,单位没有签合同,期间要求单位交社保,单位以各种理由不交。2011年后离开该单位到另一家单位,新单位五险一金都给交了。现在能要求原来单位补缴社保吗。该怎么做要求原来单位?想通过劳动监察维权,但现在已经过了监察时效,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吗,怎么进行维权。谢谢!

回复部门:李惠   回复时间:2014-04-16 22:14   是否超时:否

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如出现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之情形,劳动者有权通过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而劳动者关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主张,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

2、就您的情况而言,2002年至2011年期间您一直在单位上班,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在上述期间该单位依法应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现该单位未为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您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您有权要求该单位对您进行赔偿;单位拒绝赔偿的,您可通过仲裁方式维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贵单位未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发生于2002年,距今已有12年之久,因此,您应提供证据证明自2002年至今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及第三款规定之时效中断或中止之情形,否则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您的仲裁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时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李惠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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