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如出现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之情形,劳动者有权通过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而劳动者关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主张,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
2、就您的情况而言,2002年至2011年期间您一直在单位上班,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在上述期间该单位依法应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现该单位未为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您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您有权要求该单位对您进行赔偿;单位拒绝赔偿的,您可通过仲裁方式维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贵单位未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发生于2002年,距今已有12年之久,因此,您应提供证据证明自2002年至今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及第三款规定之时效中断或中止之情形,否则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您的仲裁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时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李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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