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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海伶    提问时间: 2014-03-17 20:11
 标题:关于房子纠纷过程陈述
内容: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是张海伶,于2010年3月27日购买了雍大房地产推广名为怡景园的期房5号楼7单元602,注册地为陈咀镇政府北侧,以购房意向书的形式首付8万签的“草签合同”(见附件),合同注明交房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但是截止到目前即2014-3-16迟迟未交房。在这期间一直询问该开发商委托的售楼处,每打一次电话就拖两个月,再打就是推到开发商那里。开发商的电话一变再变,好不容易打通之后态度极恶略表示什么都不知道要等主任回来。无奈之下赶到开发商驻陈咀办公处,该办事处人员表示开发商资金不齐全所以房管局那不给交房。经查询我之前买的怡景园的房子没有通知我已经调到了他开发的另一个楼盘“盛景花园”小区。从买房到现在已经4年了都没有任何信息而且也不知道实情,现在了解了一下购房意向书没有法律效益和预售合同不一样。近期去了武清房管局查询房子没有备案,然后去盛景花园小区了解情况,从入住的业主和物业处、门卫处了解到:该开发商由于资金短缺被很多部门和业主起诉,附件是其中一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书,请仔细查读。除了该公告书,改小区的墙上、门上都贴满了被多家公司起诉的判决书,但是由于雍大房地产商没有资金,只能强制执行,以草签合同的业主房子作为部分执行款项。

    我作为一个受害者,若现在选择退款,开发商那表示退款程序为6个月,到期之后有钱就退没钱只能等,目前已有六、七百万的退款额在账上,我担心的是到时候房财两空;若交余款也拿不到房产证也不受法律保护,可能该开发商还欠其他部门的资金还会有变卖的可能;再有就是承担房子可能永远办不下来房产证的风险。房子我已付了首付款8万,余款我需要贷款才能购买该房(合同上有写),正因为我没有能力负担后面的余款我才选择贷款。

    请问我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将损失降低到最低,谢谢

    购买雍大房地产房子受害者 张海伶

    TEL:13516251932

    2014-03-18

[附件1]

回复部门: 邓露茸    回复时间: 2014-03-21 17:39    是否超时: 否

 

  尊敬的张海伶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草签合同”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若“草签合同” 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即在“草签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及住所,房屋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款、付款方式、时间,交付条件、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产权登记事宜等内容的,该“草签合同”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应当被认定为预约合同。

2. 救济措施

  2.1 “草签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救济措施

  如该“草签合同”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2.1.1 开发商已取得(在您起诉前)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在此情形下,您可要求开发商依据“草签合同”约定,向您交付房屋,如开发商延期履行交付义务,您可依据“草签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向您承担违约责任。

  2.1.2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在此情形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您可主张“草签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向您退还您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您所遭受的损失。退还首付款项,除退还首付款外可主张赔偿损失。

  2.2 “草签合同”为预约合同的救济措施

  如“草签合同”未明确约定购房基础信息,性质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根据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第4期“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预约合同,即使开发商出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取得相关许可,也不因此导致对预约合同本身效力的否定”)表明,此合同为有效合同,您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您未提供“草签合同”,我们无法了解更多法律事实,故上述解答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您作出原则性答复。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4年3月21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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