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海伶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草签合同”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若“草签合同” 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即在“草签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及住所,房屋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款、付款方式、时间,交付条件、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产权登记事宜等内容的,该“草签合同”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应当被认定为预约合同。
2. 救济措施
2.1 “草签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救济措施
如该“草签合同”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2.1.1 开发商已取得(在您起诉前)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在此情形下,您可要求开发商依据“草签合同”约定,向您交付房屋,如开发商延期履行交付义务,您可依据“草签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向您承担违约责任。
2.1.2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在此情形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您可主张“草签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向您退还您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您所遭受的损失。退还首付款项,除退还首付款外可主张赔偿损失。
2.2 “草签合同”为预约合同的救济措施
如“草签合同”未明确约定购房基础信息,性质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根据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第4期“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预约合同,即使开发商出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取得相关许可,也不因此导致对预约合同本身效力的否定”)表明,此合同为有效合同,您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您未提供“草签合同”,我们无法了解更多法律事实,故上述解答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您作出原则性答复。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4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