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售房时承诺其楼盘有温泉入户,并与我签得购房合同第十条"房屋设计变更的约定”中也规定:未经购房人同意,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其中就包括“温泉水入户”等内容。可是开发商交房都三年了,还不见温泉水的影子。经调查,开发商从未取得政府颁发的地热开采的许可证,根本就没有温泉开采的能力和资质。请问:
一,开发商的行为是合同欺诈吗?
二,按新的《消权法》及相关法律,开发商应受什么处罚?应承担哪些民事赔偿责任。
三,我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尊敬网民您好:
开发商的行为应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首先要看合同有无这方面违约责任的约定,没有约定责任要看没有温泉对你购房目的的整体影响承担程度来确定违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李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