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您所述,2002年至2011年一直在单位上班,单位依法应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现该单位未为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您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您有权要求该单位对您进行赔偿;单位拒绝赔偿的,您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鉴于单位未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发生于2002年,因此您须向仲裁委提供证据证明自2002年至今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之情形,否则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您的仲裁请求。
同时需要提示您的是,您可就因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而给您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但对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主张,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王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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