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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勇   提问时间: 2014-03-14 15:39
 标题:怎样维权
内容:

    我于2002年到2011年在天津一家单位工作,单位没有签合同,期间要求单位交社保,单位以各种理由不交。2011年后离开该单位到另一家单位,新单位五险一金都给交了。现在能要求原来单位补缴社保吗。该怎么做要求原来单位?想通过劳动监察维权,但现在已经过了监察时效,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吗,怎么进行维权。谢谢!

回复部门:王巍   回复时间:2014-04-16 23:15   是否超时:否

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七十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述2002年至2011年一直在单位上班单位依法应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现该单位未为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您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您有权要求该单位对您进行赔偿;单位拒绝赔偿的,您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鉴于单位未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发生于2002年,因仲裁委提供证据证明自2002年至今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之情形,否则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您的仲裁

    同时需要提示您您可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而给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主张,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王巍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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