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1、根据《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以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赔偿。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前,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的,属违规交房,依法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而言,如您在问题中所述房屋缺少的“三证一表”是指该房屋不具备《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由此可推定该房屋尚未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该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将房屋交付给您使用,您有权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部门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造成您经济损失的,您有权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或根据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企业对您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企业拒绝赔偿的,您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但具体诉讼方案需结合相关证据来研究确定。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附: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津政发〔2010〕41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住宅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之日15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供水(包括自来水、再生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李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