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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建华 提问时间: 2014-03-11 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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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投诉中海地产(投诉无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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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2013年11月购买了中海地产河北区北宁湾一套公寓 在售楼处签合同时要求把身份证还有人名章留在了售楼处 原因是按揭贷款用 2014年3月10号按揭贷款下来了 我去拿个人贷款合同时 发现原来的人名章不是我原来的人名章 在我没收到任何电话 短信 书面告知的情况下 他们私自刻我的人名章 我给中海地产打电话投诉 打了好几个电话 都推诿不是他们管辖范围 我又给12315打电话 一直打不通 老百姓生活的太难了 有委屈都不知道去哪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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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柏高原 回复时间:2014-04-14 17:25 是否超时: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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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建华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据此,人名章是您合法拥有的财产,如果开发商未返还您的人名章,您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开发商将您原有的人名章遗失,建议您进行挂失声明。因开发商遗失人名章给您造成损失的,你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柏高原律师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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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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