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可以看到,本市工商部门在开展多项消费维权活动中都涉及到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新”在哪些地方?
李荣强:概括起来有四“新”。
一是新理念。新《消法》第五条明确了“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我们知道,《消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担负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合理消费、反对浪费”理念的提出,对于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引导其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可持续方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是新权益。新《消法》增加了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比如,针对近年来频频曝出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用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等4个条款详细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享有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以及经营者侵犯这一权利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全方位、大力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类似的规定还包括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和冷静期制度、扩大“三包”范围等。
三是新责任。新《消法》对于经营者的义务一章作了大篇幅的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经营者义务和责任。如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健全了缺陷危险商品服务停售、召回等制度;细化了商品服务信息的告知义务;加强了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规范;明晰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加重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责任;加大了经营者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幅度等。
四是新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开展抽查检验,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新《消法》提高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并要求行政部门对处罚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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