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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郑洪伟   提问时间: 2014-03-09 15:25
 标题:2012年11月29日在台安县高速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我父亲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内容:

    您好,我是交通事故中死者的长子,

    此次事故,

    时间;发生于2012年11月29日夜里11;00 至次日凌晨3点,

    地点;台安县高速路段

    人物;出租车司机,出租车乘客(我父亲),挂车司机 以及挂车副驾驶司机接案单位 ,辽宁省 鞍山市 台安县高速交通执法大队

    接案人 杨楠

    事件自发生日起,直至今日,期间我方(死者家属)多次往返事故地点,接受询问,递交资料,三方协调,和解,其中,交警队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我发就往返了四次,原因是每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不同于第一次,每次都有变更,问其原有,(交警队)便说,谁都有错的时候,或者说,事故认定不协调,法律依据没找准,总之就是多种借口,期间我方也出了不少钱,就算这样,认定结果也是13年 年终才下发最后的认定结果,

    事故认定我方(死者)占事故整体责任的百分之10 责任依据是行人不得在告诉公路上行走,我不明白,如若不是出租车现行发生交通事故,我方(死者)也不会擅自下车,对此认定我们不满,但是家中实力有限,无权多言,至此我们遍等待结果按级递交,直至13年底,才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谈到刑事问题,法院要求我方出谅解书,给与一定经济补偿,我方家长统一协调,但很多事情都是法院做的,我方只需要了解简单的过程,

    第一次开庭结果,肇事司机犹豫我方谅解书,减免其刑事责任,

    受害双方均举证求其赔偿问题,庭审两个多小时,最终还是没有解决任何关于我方的赔偿问题,就这样,案子直至今日,依然杳无音讯,我恳求您能帮我们解决此次事故,给家属一个交代,我仅代表我自已,及其死去的父亲,再次谢过……

回复部门:董亚南   回复时间:2014-03-12 17:0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郑洪伟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您的描述,您现在可以等待刑事判决书,之后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因您描述有限,此回复仅限于一般情况。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董亚南律师

2014年3月12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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