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栋樑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单位改制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不同类型的企业改制涉及的法律法规不同,如:《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等。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建议您详细地阐述您的问题,以便我们有针对性地回答。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律师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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