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伟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房屋买卖有效条件的问题
我国法律未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间买卖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农村房屋作出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以下几项:缔约人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综上,如房屋卖方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买卖双方村民均已成年,并就房屋买卖达成合意,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2. 关于该村民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问题
根据国土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纵然法律有上述规定,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登记与村集体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政策及实际操作相关。因此关于该村民能否取得宅基地并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还将取决于该村民所在地区相关部门的实际操作。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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