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smutonmy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据此,该条明确对定了新规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即适用新法,而不适用旧法。
2. 《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据此,该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在新规定颁发之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原则上应“法不朔及既往”,即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而不适用新规定。
《天津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问答》第12条指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据此,该条明确了对于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适用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法政策,符合《立法法》对新规定生效前的行为适用“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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