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 smutonmy   提问时间: 2014-02-22 11:22
 标题:天津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问答
内容:

    尊敬的律师:

    天津市计生委官网中《天津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问答》第12条:“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是否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

    smutonmy

    2014.2.22

回复部门:刘蕊   回复时间:2014-04-14 17:2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smutonmy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据此,该条明确对定了新规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即适用新法,而不适用旧法。

2. 《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据此,该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在新规定颁发之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原则上应“法不朔及既往”,即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而不适用新规定。

《天津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问答》第12条指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据此,该条明确了对于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适用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法政策,符合《立法法》对新规定生效前的行为适用“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4年4月14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特警擒“油耗子”:私装特制泵30秒吸干大货燃油
·手术中有偏差致使术中时间加长
·中国农业银行实名制维权
·二手车买家不过户
·孩子产检(四维检查)均正常,但出生后腓骨不全脚趾畸形
·2年前卖房,今天过户税金涨了,谁该承担?
·卧室顶子渗水
·财产纠纷及法院判决事宜
·欠款
·拖欠工人工资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