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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魏永红 提问时间: 2014-02-17 1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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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试用期怀孕公司是否可以合法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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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张律师:
您好。我于2013.12.6入职现所在公司,12.20检查怀疑宫外孕,2014.1.7号确认怀孕,宫内孕,医院开的妊娠诊断证明。我试用期是一个月,因不确定要这个孩子,春节跟家人商量确认要这个孩子,春节后来公司跟公司交代怀孕事宜,现在公司想要解聘我,我想问问公司的这种解聘合法吗?如果我不同意解聘,进行劳动仲裁,我可以胜诉吗?
谢谢!期待您的解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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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高萌 回复时间:2014-02-28 17:37 是否超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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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对于您突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性职工在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孕假和产假的规定,但根据用人单位的不同可能会对于孕假和产假进行不同的规定。如您所述,您应当尚未到达休孕假的时间,但用人单位依据女性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您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产生的相关争议您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希望对于您的问题有所帮助!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 高萌律师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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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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