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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hightown   提问时间: 2014-02-13 10:38
 标题:未达到合同约定交房标准,2013年12月电话通知收房,却按照2013年无须有的日期8月12日收物业费
内容:

    开发商:天津市三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董军

    该开发商开发河东一号桥瀛科大厦项目写字楼,我们业主是2013年2月购买,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13年5月30日,交房标准:1,楼外广场:花岗岩铺设。3,首层大堂:五星级酒店标准精装.....等。

    开发商总因为各种原因延误工期,我们业主也是多次催促,终于2013年12月份电话通知交房,但是第一条合同约定还未达标,现在也还停工,铺设一半不动了。

    因为延误交房开发商口头承诺2013年5月30日-8月12日支付违约金,8月12日到现在的不支付违约金,其理由是开发商说8月12日已经邮寄交房通知,由于我们没有收到,找开发商要单号查询,看问题出在哪,开发商改口说我们几户忘记邮寄了,但是交物业费日期还是按照8月12日起算,有个异议是8月12日首层大厅及各个楼层电梯间均未动工装修,合同约定是五星级酒店精装标准。

    我们手头有销售人员各个月份的房屋进度短信及11月份楼层及首层的未装修或正装修的图片,以及停工的未铺设完的小院,明显看出开发商8月未达到入住条件。即使是现在合同的第一条也还未达到约定标准。

    现在我们计划起诉开发商,不知道呀准备什么材料,请指点一二,谢谢

    需要合同及图片,我们随时可以送上。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4-02-14 15:2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hightown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应承担的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未达交付条件而延期交房的,您可依据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向您承担相应的责任。

  2.房屋未交付时物业费用的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未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其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或开发商公示的、经您签字认可的相关购房文件(如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特别约定,则开发商无权要求您承担房屋未交付前的物业费用。

  3. 诉讼材料准备

  如您就开发商逾期交房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您应持以下材料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

  3.1 起诉主体身份证明文件

  3.1.1 起诉主体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如下身份证明文件:

  3.1.1.1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1.2 起诉主体为法人的,应提交如下身份证明文件

  3.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1.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1.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加盖法人公章。

  3.2 起诉状

  3.3 相关证据材料

  如与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证据。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2月14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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