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hightown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应承担的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未达交付条件而延期交房的,您可依据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向您承担相应的责任。
2.房屋未交付时物业费用的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未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其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或开发商公示的、经您签字认可的相关购房文件(如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特别约定,则开发商无权要求您承担房屋未交付前的物业费用。
3. 诉讼材料准备
如您就开发商逾期交房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您应持以下材料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
3.1 起诉主体身份证明文件
3.1.1 起诉主体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如下身份证明文件:
3.1.1.1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1.2 起诉主体为法人的,应提交如下身份证明文件
3.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1.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1.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加盖法人公章。
3.2 起诉状
3.3 相关证据材料
如与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证据。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