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3年12.12日入职,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工资为2500元每月,今日通过同事得知公司认为我的工作太闲,没有做什么事情,实际理由是没有陪老板出去应酬,我在公司职位是人事助理,自从我入职以来为公司招聘人数不下五人,还不包括离职的。由于公司发工资不用员工签字而是直接打到银行卡上,我已保存公司的考勤表,我的工作证,同事也可做证明与公司发生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正式对我提出辞退,我要向公司总共索要多少赔偿,要去到哪个部门,可否将劳动法相关的条例也一并告知,谢谢。
尊敬的网民您好,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自入职之日已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单位没有任何理由的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计算依据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金为每工作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的,发半个月工资,所以应该给你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赔偿金。
本诚律师事务所 赵越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