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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马 提问时间: 2014-02-08 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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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依据村规民约能剥夺村民的合法权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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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孩子系2013年超生儿,已上完户口,杨伍庄村委会以超生为名,扣除我孩子口粮钱,以后不享受村民待遇,亦云我夫妻二人也可能不享受村民待遇,我说胡律师说应该给,村委会又说我违反村规民约的规定,您说这种村规民约具有法律效力吗,我下一步应该怎么办呢,请帮帮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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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刘秀芳 回复时间:2014-04-14 10:15 是否超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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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村委会所制定的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您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寻求法律救济。
希望能够帮到您。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刘秀芳律师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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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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