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村一村民于1998年非法买来一块土地(与之相邻),但他串通政府人员使用虚假土地来源证明(证明是他家祖宅漏登)登记在他名下(与其原宅基地合并)并取得证书,他占用多年,2013年6月他又在此土地上未经批准搭建二层违法建筑,被举报后停止(主体已建完),非法买卖土地和骗登土地证书的行为应依据何时法律处理?应怎样处理?当时的法律有关于骗登土地规定吗?《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29条有此规定(隐瞒真实情况登记的)但2007年才实施呀。谢谢。
尊敬的网民您好!
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上述问题,您可向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但需有准确、真实、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201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