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日前购买了河北区的限价商品房“中环福境”。开发商将好的户型和远噪音源楼号搭售地下车库(期货),为选择好的户型和楼位置,我被迫签署合同接受搭售的地下车库,可最后没有选到理想的楼号,后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发现地下车库实为20年租赁使用权,并且一次支付了开发商10万的租赁费,开发商还说交付使用后,每月还需要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费用每月100元左右吧,我连摇号都没摇上,哪来的车啊?这车位就算不用,合每月500+元费用,哪有这样不合理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啊。请问律师,如果到法院起诉解除合同,退还预交款,法官能支持我吗?胜算几分?
尊敬的袁先生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您如果想解除合同,需要有法律规定的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后者需要您审阅您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合同,看是否约定了相关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是否有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
其次,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主要为不可抗力、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或者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因此,如果您仅以没有汽车而无需使用车位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恐难得到支持。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