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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少增 提问时间: 2014-01-17 2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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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案件办理归属地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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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告被告都属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由于评改被告现居住地为武清区东蒲洼街,南蔡村镇法院已经立案,能否以被告方临时居住地不在南蔡村镇要求原告退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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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王宁 回复时间:2014-02-07 12:12 是否超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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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少增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鉴于您提供的信息有限,暂且不考虑你们之间的纠纷因案由受到的诉讼管辖限制,仅考虑被告住所地这一因素。一般案件,起诉时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果您想证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您应提供被告在东蒲洼街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王宁律师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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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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