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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佳   提问时间: 2014-01-13 16:10
 标题:前房主欠4年物业费,物业用换门禁限我补缴。
内容:

    杨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13年10月份我买的一套二手房,未做好物业交接,现物业因更换门禁,已必须补齐前业主4年欠费为由不给我长期使用的门禁卡,4年欠费共3500+,物业打折后2400+,2014年1月12号我去物业交涉并承诺补齐房屋验收后的物业费及折后50%的物业费并提供前业主的联系方式,物业仍不同意并说要诉讼我。

    之前有和中介(中原房地产)、前房主签字并盖章按手印的一个三方协议,里面提出房屋交验前物业费、水费、电费、暖气费均由前房主交清。

    请问,物业有权诉讼我吗?三方协议生效吗?

    十分感谢您的帮助!!!

回复部门:杨洁   回复时间:2014-01-17 12:2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王佳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起诉权是程序性权利,即原告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物业公司就可以起诉,但是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能不能获得法院支持,需要查明事实后法院才能作出判断。简单说,物业有权起诉,但能不能胜诉要由法院查明事实后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三方协议的内容只要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杨洁律师

2014年01月17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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