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年近六旬的母亲将30多岁的儿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履行“买卖合同”将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或者偿还借款40万元。北辰区法院经审理,原被告双方系以房抵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款关系,一审判决被告还钱。
今年4月,张女士和儿子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某将北辰区一套房屋40万元售予张女士,房产权证下发后过户至张女士名下,后张女士借款给李某40万元。同年5月,李某领取房产证,但未配合办过户,张女士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履行买卖协议,或偿还40万元。
庭审中,原告张女士表示,被告李某因故从原告处借款40万元,口头承诺一两天内归还,后并未履行承诺。经原告催促,被告提出以房屋作价40万元售予原告。被告李某承认原告所述,但不同意过户,称双方是母子关系,房子在被告名下与在原告名下无异,其暂时也没能力还款。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双方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协议形式上是买卖合同,但从庭审双方陈述看,实际上具有以房抵债特征。双方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款关系。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被告履行过户义务,事实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鉴于双方认可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且被告经原告催促后没有及时偿还,系造成本案纠纷根本原因。综上,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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