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您好:
1、关于地下室的归属办理问题,我之前咨询过您,再次非常感谢您的回复,经确认当时有关地下室的使用权信息是体现在原房主的购房合同里的,然后开发商给原房主开具的地下室交款收据,且没有提及不能转让的相关信息,请问现在收据丢了,我再跟原房主签一份转让协议就可以吧?这样我对地下室的使用权是具有法律效力且不影响今后交易的吧?对于原房主当时的购房合同我还有必要要吗?
2、另外经确认我现在的二手房评估报告及买卖协议里没有体现地下室的信息,这样的话对地下室转让协议有影响吗?如果有影响该如何弥补呢?
以上期待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尊敬的网民您好!
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与原房主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下,最好把原合同要过来,以避免后期发生不能预见的纠风时没有证据,后期不影响该房的再次交易;二、建议您再就该地下室与原房主签订一份权属确认协议。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李向阳律师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