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蒋成华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在判断是否采光纠纷时,建设部出台的一些技术规范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这些技术规范中与判断采光纠纷直接相关的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根据这些规范,在大寒之日8时至16时之间,以楼宅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日照不应低于2个小时。旧区改造项目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l小时,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住宅朝向。另外,判断是否构成采光纠纷的程序性标准主要是建筑设计是否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是否进行过采光评价分析,是否进行过公示,甚至是否进行过听证等。
其次,如果商业街属于合法建筑,住宅被合法建筑遮挡,导致采光时间减少,不能构成采光权侵权,也就无所谓赔偿问题。但考虑到居民采光确实减少的客观事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是比较合理的。这里需注意如何判断遮挡建筑是否构成合法遮挡的问题。一般认为,合法遮挡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遮挡后的采光时间不低于国家或当地规定的最低采光标准;建筑物的建造是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经过严格的设计论证与采光分析,建筑间距符合规划规定;建造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建成物与原规划一致,没有出现违规建造事项等。
最后,如向法院提起采光权纠纷之诉,那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杨洁律师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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