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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范君靓   提问时间: 2013-12-03 10:35
 标题:公产房过户问题
内容:

    我父亲于13年7月脑溢血住院,在住院治疗期间被我老姑私自接到其不是合法夫妻的居住人家中,期间我和母亲多次去探望,不是被拒之门外就是被恶语相加。此前我们一家三口的感情相当融洽,他们已是30的夫妻,在我母亲辛勤的劳动下花费近20万元给我父亲治了两个膝盖骨和两个股骨头的手术。但是父亲这次得的病本身大脑已经受损,再加上我老姑的长期洗脑,现已和我母亲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返还我父亲本人的身份证。我现在担心我父亲会在我老姑的哄骗下把公产房买卖过户,我该怎么维护我和母亲的合法权益?

回复部门:鲁霁   回复时间:2013-12-09 15:0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范君靓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公有住房处分的问题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依据该规定,没有同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依法不能办理公有住房过户手续。

二、关于涉诉的问题

1、关于返还身份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因此,您母亲应向您父亲返还其身份证,否则涉嫌侵权。

2、关于离婚诉讼中公产房承租权的问题

根据您所述,您父亲目前已向您母亲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双方是否均可承租的情形、均可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承租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以及一方无权承租公房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等问题,都进行了具体规定。您可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对诉讼过程中的公房处理以及维护您和您母亲合法权益问题进行初步判断。

3、关于离婚及维权的问题

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需要结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进行考量。因此,您可以从您父亲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对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等方面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诉讼方案需结合案件证据来决定。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疑问,可携带有关材料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鲁霁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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