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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马恒    提问时间: 2013-12-03 16:22
 标题:在不知情小沟水和鱼塘相通的情况下投放药物是否构成投毒罪
内容:

    上星期我与几个朋友在小河沟投放了一些药物想看里边是否有鱼 不料想这个小沟是与别人的鱼塘相通的 造成鱼塘鱼死亡五六百斤 现在鱼主要我们赔偿十万元 并且报了警 请问我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毒罪

回复部门: 杨慧    回复时间: 2013-12-09 14:04    是否超时: 否

您好:

 

投毒罪2004年4月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也不论使用何种毒物,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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