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检察院联合市高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会签出台《天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暂行办法》。
据了解,天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起步较早,但进行社会调查的案件数量仅占司法机关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覆盖面较小。同时,司法机关兼顾办案与调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效率。另外,办案机关直接调查,存在影响调查结果客观公正的因素。
《办法》规定,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二日内,由公安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进行社会调查。
《办法》明确了社会调查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二日内启动,社会调查报告在提请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送交执行机关时,应当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