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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陈嵩   提问时间: 2013-12-02 11:58
 标题:肖像权侵权维权
内容:

    律师您好:

    我父亲于2013年11月末,在天津市南开区鼓楼北街某家买卖字画的商店发现其本人年青时的画像一幅,对方正在出售中且我父亲刚刚发现对方的行为。其创作时间为1963年夏天,该画作原为我祖父为我父亲亲自所画,并于落款栏明确标明我父亲姓名并盖有我祖父的印章。

    我想请问您一下:1 该种情况下,肖像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期?

    2 如可以诉讼,是否可以要求取回该画作?

    3 对方取得该画作时支付的对价,是否需要我方支付?如何处理?

    4 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款,有何依据?

    谢谢!

回复部门:王士波   回复时间:2013-12-11 17:25   是否超时:是

尊敬的陈嵩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我国关于一般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从您的描述来看诉讼时效没有过期。关于第二点和第三点,商店公开出售您父亲画像的行为已构成肖像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至于是否可以要求取回该画作,那需要看商店方是否是合法取得该画作,如果其基于合法取得该画作则不可以无偿取回,需要与商店协商或支付相应对价。关于第四点,是否可以要求商店支付赔偿款,需要看您父亲是否受到损失或其存在营利。本争议中建议您先与商店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王士波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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