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我市每户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是多少平米,具体见哪部法律法规?谢谢。
尊敬的张玉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您所咨询的问题可参考《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具体建议您到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如下:
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疑问,可携带有关材料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曹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