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女方于2013年6月起诉离婚,2012年9月18日签字领取一审判决书,2012年10月8日上诉,2012年11月19日领取二中院裁定书。裁定书制作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因上诉人没到场,裁定为: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书核心内容如下:
1.被告给付原告3万元,婚姻存在期间共同偿还被告婚前买房房贷的补偿。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补偿款。
2.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家具家电(还在婚房内),男方换锁,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女方将归其所有的家用电器自行运走,被告男方予以协助。
如男方不配合履行一审判决,女方如何维权?
问题一:根据上述情况本案一审判决生效之日为2013年几月几日。
问题二:被告不给付补偿款及家具家电,自2013年几月几日起为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第一日。
问题三:被告男方有稳定工作同一家单位7年,目前仍旧在职,如被告男方不给付补偿款,原告女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男方月薪4400元/月为例,公积金总和(含补充)4000元/元,房贷4000元/月,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执行每月多少钱给原告女方。
问题四:夫妻婚内有财产约定书,写明婚后财产明细、型号及购买总金额为1.5万元。一审判决该约定有效。如被告男方拒绝配合原告女方将被告男方名下婚房内归女方所有的约定财产取走,如何执行保护原告女方合法利益。
问题五:根据问题四:有约定财产总额(原告女方可提供购买发票),如被告男方不执行,或已经将屋内物品损坏,原告女方可否主张按照有效约定金额赔偿,并从被告男方工资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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