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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鹏涛   提问时间: 2013-11-26 15:50
 标题:小区附近交通噪音严重
内容:

    我是天津滨海新区万科海港城的住户,小区附近有一条建设多年的高架路,在购房的时候,销售说交房后会做相应的噪音处理,将不会有太大噪音,但是现在已经入住一年多了,开发商也安置了隔音板,可基本上没有起到降噪的作用,噪音依然很大,晚上吵得睡不着觉,给开发商沟通多次,都以“隔音板是按照交通设计部门设计”为由,拒绝在做任何降噪措施。同时也给政府环保部门投诉过,但是政府部门也没能给与解决,就连环保投诉电话12369也说这不归他们管,现在确实没有办法能解决这个问题。就想着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但是对这方面的法律一窍不通,希望贵网能给提供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帮助我们解决这些噪音问题,谢谢!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3-11-28 13:4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鹏涛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房隔声具有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若开发商若在高架路旁建设住宅的,应采依法履行减轻交通噪声的义务。

2. 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房隔声具有约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商应依据与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全面履行其义务,其中包括履行减轻交通噪声的义务。

3. 关于商品房隔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2.0.4条规定,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3.11条规定了住宅房间的允许噪级。

  故依据上述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商品房的隔声标准的,则其隔声标准适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4. 开发商交付不符合隔声标准的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开发商向您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隔声标准的,您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要求开发商向您赔偿损失。

5. 难点提示

  如您向开发商主张损失赔偿,则向您提示以下两处难点:

  (1) 您负有证明您购买的商品房的住宅房间噪声超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允许噪级的举证责任。

  (2) 您需证明您购买的商品房的住宅房间噪声超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允许噪级的原因系开发商未履行相应防噪、减噪措施的结果,即其噪声超标与开发商未履行防噪、减噪存在关联关系。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3年11月28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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