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人自2013年8月1日入职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本人实际办公地址和该企业注册地址均为和平区,且已在市工商局打印企业户卡,法人为毛建霞,注册资金为50万元,地址为和平区岳阳道88号),由于该企业直到2013年国庆放假前才发给我两份合同并且给我提供一份样本,让我照样本抄写并签字,但当时样本上的公司名称写的是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本人并不了解同和平分公司有何重大区别,且该集团老板有多个企业执照,所以就照抄了,但后期发放工资时并未按时且足额发放,且截至至今企业仍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本人有录音和文字证据),现本人想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实际劳动关系,自9月1日起的工资按双倍支付,还有就是发放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到和平劳动局提出仲裁时,工作人员表示合同虽然单位没签字,但我签字了,而且写的是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这个公司的注册地在宁河县,不管是不是在和平分公司工作都需要我到宁河县去仲裁。现在我有几点不明白:
1.我的实际工作企业为康农和平分公司,从入职第一天就在此工作,和康农公司(宁河)没有一点实际接触,而且两个单位的工作性质也不同,是否就必须按照合同上的认定呢?
2.虽说合同在我不了解单位名称所可能带来的问题就签字了,但公司截至目前仍未盖章是否应该算做无效合同?
3.我曾拨打12333,工作人员答复如果企业注册地和实际工作地不符,应以实际工作地管辖仲裁且需要方便劳动者,不知是否这样?
4.如果和平劳动局不接待我的仲裁申请,我应该怎么办?
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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