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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冯伟   提问时间: 2013-11-21 16:34
 标题:仲裁归属问题
内容:

    本人自2013年8月1日入职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本人实际办公地址和该企业注册地址均为和平区,且已在市工商局打印企业户卡,法人为毛建霞,注册资金为50万元,地址为和平区岳阳道88号),由于该企业直到2013年国庆放假前才发给我两份合同并且给我提供一份样本,让我照样本抄写并签字,但当时样本上的公司名称写的是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本人并不了解同和平分公司有何重大区别,且该集团老板有多个企业执照,所以就照抄了,但后期发放工资时并未按时且足额发放,且截至至今企业仍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本人有录音和文字证据),现本人想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实际劳动关系,自9月1日起的工资按双倍支付,还有就是发放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到和平劳动局提出仲裁时,工作人员表示合同虽然单位没签字,但我签字了,而且写的是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这个公司的注册地在宁河县,不管是不是在和平分公司工作都需要我到宁河县去仲裁。现在我有几点不明白:

    1.我的实际工作企业为康农和平分公司,从入职第一天就在此工作,和康农公司(宁河)没有一点实际接触,而且两个单位的工作性质也不同,是否就必须按照合同上的认定呢?

    2.虽说合同在我不了解单位名称所可能带来的问题就签字了,但公司截至目前仍未盖章是否应该算做无效合同?

    3.我曾拨打12333,工作人员答复如果企业注册地和实际工作地不符,应以实际工作地管辖仲裁且需要方便劳动者,不知是否这样?

    4.如果和平劳动局不接待我的仲裁申请,我应该怎么办?

    感谢您!

回复部门:杨勇   回复时间:2014-03-11 15:12   是否超时:是

首先,第一个问题,关于劳动关系主体问题。两个公司名称不同,就意味着是两个不同的主体。签订合同的主体,与你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未签订合同的,不论是子母公司,还是总公司与分公司,都与合同主体无关。所以,你申请劳动仲裁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主体进行仲裁。

其次,你第二个问题属于合同无效情况。合同无效法定的有记住,一方欺诈、胁迫、损害的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你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认定合同无效,我认为可能性不大。

还有,12333回答你案件归属地问题。你要需要举证说明,你的合同实际履行地。

最后,劳动局不接你的仲裁请求,你可以要求和平劳动局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持诉状与决定书到和平法院起诉。还是就是到实际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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