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我家是村民,与机关退休干部张X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我家将名下的一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作价13万元出售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张X向我家支付全部房款,我家将该房屋及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张X,协议签订和缴款、交付房屋及土地使用证时,村支书和张X同事及另一村民一同对此事进行见证。因该房用地系集体土地性质,故双方一直未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交房后就全家搬迁他处居住,用13万卖房款在市区购得一房屋居住,张X一家人居住使用此房至今,期间曾翻新该房屋。
2013年1月,我家打听到卖的房屋面临拆迁,会获得拆迁补偿,于是想把张迁告上法庭。
尊敬的李建民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目前只能在村集体内流转。如果对方不是村集体成员,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王宁 律师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