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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高海瑞   提问时间: 2013-11-08 13:59
 标题:房子漏水问题
内容:

    您好:

    我的房子下水管道漏水,施工方的责任,导致楼下客厅房顶大面积损坏,现在施工方给的回复是因为自身防水没做好导致,请问这样的问题责任谁来负责,还在保修期之内。

    谢谢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3-11-14 12:2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高海瑞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及第14条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如果您的房子漏水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并且在保修期限内的,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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