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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伟   提问时间: 2013-11-04 19:27
 标题:可否不交取暖费
内容:

    2013年是政府要求市民供暖期限开始日期为2013年11月1日,我所在小区截至11月4日仍未供热,暖气管路里面都没有水!可否不交暖气费,如何取证!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3-11-13 18:06   是否超时:是

尊敬的刘伟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因暖气管路没有水的原因有很多,所以需先明确暖气管路没有水的原因,是否是因供热单位没有供热引起的。对此,您可以拨打供热热线电话进行报修。

      2.《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第十六条规定: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暖气管路没有水的原因后,您可以分情况按上述规定主张权利。

      3.关于取证问题,您可以用温度计测温拍照取证、由小区居民出具证人证言等方式取证。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

2013年11月13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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