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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楠   提问时间: 2013-10-24 10:51
 标题:取暖问题
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本人居住在天津市北辰区万源星城A区,自2004年拿到住房钥匙后,房屋尚未居住,但取暖费按时缴纳,并且非常的及时,从不给予国家以及小区供热办带来麻烦,自2008年因结婚使用此房,装修后2009入住此房,入住第一年发现客厅以及卧室的温度远远不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经过测温客厅温度在13度左右,卧室温度在16度左右,第一年与供热站沟通后,供热站管理人员说:他刚刚接手此小区供热工作,让我们相信他一次,明年会换大炉,重新整修管道,故此我们将取暖费按照他所计算的减免方式全部缴纳了。2010年也就是供热管理人员讲述的明年,我们非常期待今年的温度可以达标,给大家都带来相互的信任以及便通,不要给予双方再次带来麻烦,当寒冬到来之际,我们再一次的失望了,温度不仅仅没有达标,反而温度相对于前年来讲变本加厉,客厅12度,卧室14度左右,我是2010年4月怀孕,2011年2月22日产下女儿,自怀孕至产女期间一直住在温度为上述所讲述的房间里,乃至孩子出生后,我坐月子期间亦如此,因为2011年孩子比较小,没有时间与供热去沟通,我们在9月期间去找了供热,管理人员对我家的温度采纳了减半的计算方法,我们一再的认为减免不是最终的问题,解决了才是根本,毕竟我们不想每年因为这个供暖问题去请假,劳民伤神的。之后就是2012年的供暖,我们俩口子都是上班族,因为家中比较寒冷,我的母亲不能够带着我1岁多的女儿继续住在这13度左右的房间里,那段期间孩子和老人经常的生病,毕竟小孩子和老人的抵抗力比较差,2012年我家测温三次,每次的温度都没有达到标准,供热人员告知测温不定时,我们每次测温都要在家里停留一天,也就是请一天假等待供热来测温,我们也报修多次,维修人员每次登门都是冲冲管道,可依然于事无补。2012年4月我们再次去供热协商,希望他们解决供暖问题,供热管理人员不仅不为民解决问题,并且对住户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我们到了那里他翘着二郎腿看着报纸,漫不经心的给我们算起了滞纳金的事情,说我们晚缴纳多久要收取多少滞纳金,我们问温度不达标还要收取滞纳金,告诉我们你们最好不交取暖费才好呢,我们为了2011年的取暖费与供热面对面沟通了三次,都未遂,供热人员在收取供暖费用问题上我们认为不合理,他便用生硬的态度说:你们找去,随便找去,有本事告我去。还说你们要是认为不合理就回去等我电话,我们当时就问他,我们等电话,等待期间的滞纳金呢,他便说:算到2012年 4月为止。于是对我们说:你们回去等电话吧,回去赶紧等着吧,特别不讲理的态度。多次说道最好你们别交。导致现在我们与供热闹的非常不愉快。

    三年的测温单子我都有,请问我能不能不缴纳取暖费,还有如果我打官司胜诉的几率大吗?

回复部门:王士波   回复时间:2013-11-05 09:49   是否超时:是

尊敬的李楠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与供热单位属于供热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有供热用热双方的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第5条对经测量供热低于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退费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缴纳取暖费是您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只有您先履行了了合同义务才能要求供热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缴费之后建议您联系供热单位测温,如低于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且24小时未解决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按比例退还相应的采暖费用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王士波律师

2013年10月5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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