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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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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2013-10-24 10:33:55  编辑:张令沛

【民生词典】医疗救助新规

【民生词典】大额医疗费救助

【民生词典】农村医疗救助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涉农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自2004年市政府批转《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81号)以来,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为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涉农区县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负担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部分。每年年底,乡镇民政部门与新农合经办机构核对实际享受待遇的救助对象人数,确保下年度所有救助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对救助对象实施门诊医疗救助

  (一)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门诊治疗须先到乡镇卫生院就诊。乡镇卫生院对其无法诊治的患者提供及时的转诊服务。

  (二)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60元的门诊救助,具体救助方式由各区县制定。

  三、对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困难群众实施重点救助

  为保证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后能及时住院治疗,缓解救助对象的“看病难”问题,对救助对象患规定病种住院的,实行大病住院救助,大病住院救助额暂定为2000元。

  (一)救助对象患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肾功能衰竭、突发心、脑血管病、突发上消化道出血、重性精神疾病等大病的,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及本人身份证,到本区县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家属应在救助对象入院后,及时到所在区县(或乡镇)民政部门领取救助凭证,诊治医院凭救助凭证减收住院费用2000元,并定期与民政部门结算。

  救助对象治疗结束后,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及时为救助对象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各区县(乡镇)民政部门,年终凭定点医院开具的大病住院救助金结帐票据,集中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较高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各区县仍按原有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出院后医疗救助。

  (二)对患大病、重病的农村五保户除享受门诊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和大病救助外,对其予以重点救助。

  (三)对居住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优抚对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四)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大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住院救助。自行到非定点(指定)医院治疗的,不享受农村医疗救助待遇。

  四、实施“二次救助”最大限度地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困难

  各涉农区县每年可根据年终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对因患大病、重病,实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对象,进行年度内“二次救助”。救助金额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搞好部门协调,完善救助机制,坚持公示制度。同时,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及时解决。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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