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涛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第三方受害者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就您的具体情况而言,对于交强险赔偿受害第三方不足的部分,保险公司应依据您投保商业三者险时的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一般情况下,商业三者险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来确定其赔偿数额,若被保险人未购买不计免赔险,还应扣除一定免赔额。
2、关于车辆损失赔偿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包括:车辆发生意外碰撞、翻车、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车辆损失。发生车损后,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应依据投保时签订的保险合同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对于车辆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的金额根据投保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疑问,可携带有关材料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鲁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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