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津政令第113号]文件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中第三十九条关于过渡期限的规定是: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1-6层)住宅楼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三、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12-24层)住宅楼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四、产权调换房屋为25层以上住宅楼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我们于2007年12月份拆迁,2010年12月入住,其还迁房为6层、18层、24层,我们的过渡期限拆迁方都给定为36个月,很显然是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选6层、18层、24层楼的其过渡期分别多了18个月和6个月。但是当时签协议时被拆迁户不知道天津市的规定.现在我们知道了。
请问律师,我们现能提起行政起诉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吗?要回拆迁方应给被拆迁户的违约金和超出过渡期的翻倍房租吗?
请你给予答复。谢谢!
尊敬的郭建敏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的答复如下:
关于拆迁过渡期限你们双方在拆迁协议中已经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你们双方都应受此约束。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胡明律师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