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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邱静 提问时间: 2013-09-28 1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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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房屋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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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您好,律师,我是在2003年购买的房屋,2010年还完房贷后开发商开具了发票。目前我去办理产权证发现该发票丢失,开发商给我传真了该发票的复印件,并告诉我说要先在报纸上声明该发票丢失,然后去所属税务局缴纳罚款,然后才能给我办理产权证,不知他们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请您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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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胡明 回复时间:2013-10-11 10:09 是否超时: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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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邱静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补办发票事宜建议您向税务部门咨询,税务部门会给您权威的解答。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胡明律师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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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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