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是在2003年购买的房屋,2010年还完房贷后开发商开具了发票。目前我去办理产权证发现该发票丢失,开发商给我传真了该发票的复印件,并告诉我说要先在报纸上声明该发票丢失,然后去所属税务局缴纳罚款,然后才能给我办理产权证,不知他们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请您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尊敬的邱静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补办发票事宜建议您向税务部门咨询,税务部门会给您权威的解答。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胡明律师
2013年10月11日